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和工作流程

思明区总工会
2024-05-06 阅读量:101

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一、职工方协商代表的选派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①参加集体协商;②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③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④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⑤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该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协商能力和知识水平,能够不计个人得失,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在职工中有一定威信。推选职工协商代表还要考虑代表的分布和层次以及性别等,要考虑到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研发营销人员、生产一线人员及不同工种岗位的职工,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由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担任代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应有农民工的代表等。

    职工方协商代表可由工会提名或推荐,经工会委员会或职代会团组长会议讨论确定,也可由会员大会或职代会选举产生。不管采用哪种办法,职工协商代表必须经多数职工同意认可。

    职工代表产生后,工会要对代表进行培训,让他们了解与工资协商有关的政策法规,熟悉有关情况,并根据每个代表的特点进行分工,掌握一定的协商艺术,增强同企业行政成功协商的信心。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二、准备阶段

    1、了解职工对工资调整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而不是代替职工同企业进行协商,所以,协商前必须充分了解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工会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征询问卷等方式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也要向职工介绍有关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引导职工对工资调整的有正确的认识。

    2、掌握有关资料。资料准备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协商工作成功与否。搜集的资料包括企业外部资料和企业内部资料两部分。外部资料主要包括:①当地年度工资指导线;②当地最低工资标准;③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④当年城镇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⑤同地区、同行业企业工资水平及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内部资料主要包括: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经济效益;②企业人工成本;③劳动生产率;④职工工资总额及人均(年或月)工资水平;⑤企业职工结构及不同岗位工种职工收入状况。在这个过程中,既要依靠本企业职工,在技术问题复杂的时候也可以从外部聘请专家。

    3、拟订协商方案。在了解职工愿望和分析、整理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可着手拟订既代表职工意愿又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资集体协商方案。协商方案的内容主要有:①设定协商重点。不同的年份可能有不同的协商重点,比如有的年份主要谈工资增长,有的年份主要谈增加福利,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设定。②设定协商目标。目标制订的方法,一般制订三个层次富有充分弹性的目标体系,如对工资增长幅度的设定,就分为目标底线、目标线和报价线。同时,要注意阶段目标的设定,很多时候不是一次协商能解决所有问题,可以先易后难,设定阶段目标。③制定协商策略。如协商过程中主谈人员与协谈人员的分工、协商代表的表现设计和细节设计等等。④后果预估。任何协商都有不成功的可能性,应在协商之前对失败的后果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准备。

    三、协商阶段

    1、提出要约。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提交书面的协商意向书,进行协商要约。另一方在收到要约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工会应代表职工积极启动要约程序,依法行使要约权,凡未开展工资协商以及未续签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尤其是当出现企业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情况之一时,工会都应主动就增长工资提出书面协商要约。企业方未按规定回应的,可由上级工会发出整改建议书;拒绝或故意拖延协商要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应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处罚。

    2、先期交流。正式协商前,工会应就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同企业方先期交流,沟通情况,了解企业的想法和打算,同时提出职工方的基本要求。在先期交流中,确定协商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并共同指定一名非协商代表为协商会议记录员。

    3、协商会议。召开协商会议是进行协商的主要形式。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②一方首席代表提出的具体协商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③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④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工资集体协商有时不是一次协商会议就能达成协议,协商过程中,工会方要注意及时向职工通报协商情况。如果在协商中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但一般不超过60天。进行协商时,根据预定方案,找准切入点,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提出要求,阐述理由,提供依据,做好说服工作。要注意运用好协商的策略和技巧,做到心中有数,把握重点,寻求时机,集中突破,适时进退,谋求双赢。协商谈判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同职工或职工代表沟通,取得职工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要及时整理好协商结果,一旦达成协议,应记录在案,及时确定下来。每次协商会议结束后,协商记录都要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四、提交审议

    在集体协商基础上形成的集体合同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做出审议决议。这也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会议工作程序一般有以下几项:①清点代表出席人数。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有2/3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②把印制好的集体合同草案发至代表人手一份;③宣读集体合同草案,宣读人可由工会和企业双方共同议定;④作出说明。由工会主席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就集体合同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确定的法律依据,以及职工和管理者各自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⑤分组讨论。以职工代表团或组为一个讨论单位,各代表团应认真做好记录。⑥大会主席团听取各职工代表团的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说明,取得大多数职工代表的认可。⑦大会表决。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合同草案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才能通过。⑧宣读表决结果。根据职工代表表决情况,由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宣读表决结果。

    五、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后即告成立。员工方签约人为工会主席,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由员工推选代表签字。用人单位方签约人为用人单位的法人。签字是集体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必要手续,也是集体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得轻视或不履行签字手续。

    六、报送审查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在7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需报送的相关材料有:(1)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文本一份;(2)单位报送集体合同综合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双方首席代表是否属指派或委托、开始协商时间及协商过程和集体合同条款的说明;(3)协商记录;(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5)双方首席代表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格证明;双方首席、协商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6)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7)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8)报送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须报送企业对集体合同的签字确认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的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意见,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企业、工会组织和职工均应履行。为保证集体合同的有效性,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集体合同报送审查工作的通知》,我省企业还可以在集体合同提交职代会会审议之前,先行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阅,这样就可避免因为集体合同文本的一些不当条款或不规范而召开两次职代会的情况出现。同时,提倡企业在集体合同签订生效后,向上一级工会报备。

    七、公布

    集体合同登记生效后5日内,双方均应及时以适当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工会应向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有关内容,企业行政也应同时向相关人员公布,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股东等。

    八、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集体合同的签订并不等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结束。要保证集体合同的有效履行,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从组织形式上主要有企业外部监督检查和企业内部的监督检查。外部监督检查主要有:各级人大通过审议有关集体合同立法和进行执法检查,政府劳动部门通过对集体合同登记管理、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监督检查以及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实施的劳动监察等等。内部监督检查主要由企业内部设立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会可以由企业党政工群四方共同组成,如果外资企业没有党组织,可以由工会牵头,负责对本单位集体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在职代会中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为了保障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促使监督检查规范化和制度化,应当建立和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检查报告制度;通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职工举报制度。监督检查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定期的,一般每年一至二次。也可以采取不定期监督检查的形式,这种形式主要是用于一些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发生矛盾的难点和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比如有关劳动标准的履行问题。检查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查看现场和查阅台帐等形式,促进集体合同中各项劳动标准的履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