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各区总工会、自贸区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级各产业工(联)会:
自2014年我市普遍开展工会经费委托代征工作以来,各级总工会、税务、人行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我市工会经费收缴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工会履行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职能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原有工会经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需进行相应的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厦门市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2020年12月21日
《厦门市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的征缴管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工〔2005〕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向各级地方总工会缴交的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下同),委托税务机关代征。
财政拨补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不纳入委托代征范围,其应拨缴的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工会组织自行收缴。
第三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地方总工会40%部分的经费(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委托税务机关代征;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的经费(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其所属的基层工会。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税务机关代征。
第四条 全部职工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
对于账证不健全,不能如实反映职工工资薪金情况,或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缴费单位,参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同行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会经费计费依据,但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征收。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开业投产(开业投产日期从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一年内组建工会。
第六条 工会经费按月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手续。申报可采取上门申报、电子申报等方式。
第七条 工会经费代征纳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统一缴入人行国库(专户),统一使用税收票证。各级国库和税务机关统一使用“1809901-工会经费一般经费”和“1809902-工会经费筹备金”核算工会经费,科目级次均为“地市100%”,科目类型为“预算外”。
第八条 厦门市总工会在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厦门市工会经费汇缴专户”,并在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留付款印鉴。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开设“厦门市工会经费汇缴专户”,用于核算辖内工会经费的收缴和划转业务,账户余额在贷方,不计付利息,不允许透支,每年12月31日该账户余额为零。
除12月份外,市总工会与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对无误后,在次月10日前填写“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加盖预留印鉴,送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划款手续,将上月代征的工会经费划转到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再由市总工会分拨到各区工会集中户。每年12月25日为当年工会经费收缴截止日,市总工会在核对无误后,应于12月30日前向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划款手续。
第九条 基层工会留成60%部分的经费应保障到位。由地方总工会监督缴费单位将其及时足额拨给所属基层工会现有银行账户,用地方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作为拨缴凭证,据此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第十条 因税务部门征管系统问题或人员操作失误而发生工会经费多缴的,由税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程序办理退费手续;因其他原因造成工会经费多缴的,由市、区工会将多缴的工会经费从“工会经费集中户”退还给缴费单位。
经缴费单位同意的,也可用多缴的经费冲抵以后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经费因串户等原因作为财政收入入库的,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填制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应填报《工会经费缓缴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向区级以上(含)地方总工会申请缓缴,区级以上(含)地方总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会经费。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由主管地方总工会催报催缴(见附件2、3),税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经催缴无效的,由区级以上(含)地方总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缴费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又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厦门市总工会、税务机关、人民银行要互相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每季度或每半年对本级或下级工会经费代征管理进行分析,做好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地方总工会要做好所辖基层工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建立工会;建立健全拨缴工会经费收入台账,掌握所辖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应缴工会经费数额等基本数据;适时开展拨缴工会经费专项检查和审计,对少缴、漏缴的单位,要及时予以催缴,并反馈给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厦门市工会经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厦工〔2013〕101号)同时废止。
附近
1、工会经费缓缴申请表.docx
2、工会经费催报催缴通知书.docx